建筑财税业务篇之四企业之间无息借款的涉税风险
发布时间:2025-02-17 13:18:36

导  读

实务中企业之间无息借款行为经常发生,那企业之间无息借款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呢?

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分两种情况来理解:


01集团内无息借款的涉税问题

增值税问题:

1、集团内无息借款问题:根据财税[2019]20号文件,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根据该文件规定,集团内的无偿借贷行为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需要注意的是,该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优惠,最新执行期间为2023年12月3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2、集团内统借统还问题: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在统借统还业务中,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这一政策有效降低了企业集团内部融资的税务成本。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这种业务模式在大型企业集团中较为常见,主要用于集中管理资金,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

举例:以某大型建筑企业集团为例,该集团为了推进多个基建项目,统一向建设银行借入“拨改贷”投资借款6000万元。随后,集团将这笔资金分拨给下属的甲单位和乙单位,分别用于各自的基建项目。其中,甲单位获得4000万元,乙单位获得2000万元。在整个借款过程中,集团与下属单位签订了统借统还贷款合同,明确了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条款。在资金使用阶段,甲、乙单位按合同规定使用资金,并按时向集团支付借款利息。最终,集团将收到的利息和本金统一归还给建设银行。

根据上述规定,集团内统借统还业务,集团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集团内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免增值税,但存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的风险,如果属于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借款利息税前扣除规则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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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集团外无息借款的涉税问题


增值税问题:

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不仅会存在向金融机构借款的情况,也会出现向非金融机构的借款情况。而在与非金融机构借款的过程中,也可能存在在借款合同中规定免息借款的情形。例如甲公司从乙公司借入往来款,本质上就是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了借款服务。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这种行为属于提供贷款服务,是增值税的应税范围,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所得税问题:

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与集团内无息借款的涉税处理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