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点一
开具的建筑设备租赁费发票,无需在备注栏上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但是若是配备了操作员的,属于建筑服务,未在备注栏上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就会面临涉税风险。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风险点二
建筑设备租赁费发票属于有形动产租赁,一般计税的增值税率是13%。建筑设备租赁若是配备了操作员的,属于建筑服务,一般计税的增值税9%,按13%开具发票就会面临涉税风险。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风险点三
出租建筑设备并配备了现场操作员,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征收按照3%开票可能面临涉税风险。
政策依据:
目前没有见到税务局的文件规定。
风险点四
土石方工程、平整土地建筑服务,主要土方开挖、场内运输、平整,全部是就地取材,施工方均属于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只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机械设备费用的建筑服务。请问,这类以机械设备在施工现场开展的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是否属于以清包工程方式开展建筑服务,并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福建省税务局答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的规定:“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您企业提供的机械设备费用若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可按照清包工方式申请简易计税。(2017-05-25)
风险点五
若是以2013年8月1日之后购买的建筑设备出租,且没有配备现场操作员,属于有形动产租赁,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征收按照3%开票可能面临涉税风险。
相关规定:
主要要看有形动产设备的购买日期。
1、若是设备是2013年8月1日之前购买的,则租赁公司按照3%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
2、若是设备是2013年8月1日之后购买的,则租赁公司按照13%计算征收增值税。
注意营改增时间:
2016年5月1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全面推开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六)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一般纳税人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风险点六
出租建筑设备配备了现场操作员,属于建筑服务,开票的时候没有在备注栏上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名称及项目名称;出租建筑设备未配备现场操作员,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按建筑服务开具9%税率的发票。
企业取得上述发票均属于不合规发票会面临以下涉税风险:
政策依据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文件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政策依据二:
财税(2016)36号文件: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三:
国税发[2008]88号《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政策依据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风险点七
出租建筑设备并配备了现场操作员,属于建筑服务,异地租赁未异地预缴增值税可能面临涉税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规定,一般纳税人存在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