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
很多会计第一次接触到这样的预警信息可能会有点发慌,其实大可不必。因为,收到这样的信息并不是代表企业一定有问题。通过系统自动比对出来问题,税务局人员找到企业询问、核实情况,很常见。
众所周知,开具发票就要缴纳增值税,但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不一定确认所得税收入,即使开具发票也不确认所得税收入;反过来,在使用完工进度确认收入的企业,根据完工进度确认收入,未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无需缴纳增值税。
操作建议:
建筑企业一般计税项目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先计提税金,记入“应交税费一待转销项税额”,待开具专票时,冲减已计提的税金,根据进销项进行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如建筑业企业仅收到预收款,甲方要求开具专票,但不具备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未确认所得税收入导致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不一致应属于合理差异。因为,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收入确认的条件并不完全一致。
一、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内容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点分析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一般纳税义务时间:企业所得税以年度为一个纳税年度,通常应在次年的一定期限内进行汇算清缴。这意味着,企业所得税的主要纳税义务时间是在每个纳税年度结束后的规定期间。 2.特殊情况的纳税义务时间:①对于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建筑业务,如大型设备或工程项目的预售,纳税义务时间可能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②如果建筑公司提供劳务并同时收到款项,纳税义务时间则为提供劳务并收款的当天。③对于分期收款或赊销的情况,纳税义务通常会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产生。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采用完工进度确认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不完全一致,如果签订的合同中约定按完工进度收取工程款或者开具发票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一致的。 二、增值税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 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点分析 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具体可以参照以下标准: 一般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如果先开具发票,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则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具体情形: ①直接收款方式:不论货物(或服务)是否发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②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或提供服务)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③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如无书面合同或合同中没有约定收款日期,则为货物(或服务)发出的当天。 ④预收货款方式:对于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或类似长期建筑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建筑业特殊性规定: ①建筑企业开工前,取得预收款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如果提前开具带税率的发票,需要提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②建筑企业开工后,一般为收到工程款、开具发票和合同约定收款时间三者孰早的时间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③预收款未提前开具带税率发票的情况下,以合同约定的预收款抵扣工程进度款的时间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④质保金未开具发票的,以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综上所述,实务中“两税”申报收入差异原因很多,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条件是不完全一致的,有可能产生合理差异。企业可结合自身情况,建议先从业务类型、会计核算、税收政策等方面寻找原因,同时做好日常“两税”收入差异比对和台账记录,留存备查工程合同、结算单、发票流、资金流的一致性证明,完工进度确认依据等证据链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