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前期小编已经带大家了解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相关政策内容,今天我们再一起来看看留存备查资料中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在填写过程中又有哪些需要关注的点吧!
纳税人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选择填报不同行次,基础信息表中的“224研发支出辅助样式”项目系统默认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为2015版,当纳税人使用《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或者使用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时,第3行“(一)人员人工费用”、第7行“(二)直接投入费用”、第16行“(三)折旧费用”、第19行“(四)无形资产摊销”、第23行“(五)新产品设计费等”、第28行“(六)其他相关费用”等行次下的明细行次无需填报,上述行次不执行规定的表内计算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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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行“本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数量”:填报纳税人本年研发项目中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项目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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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行“(三)折旧费用”:填报第17+18行金额。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填报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分配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收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税前扣除的折旧口径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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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行“(四)无形资产摊销”:填报第20+21+22行金额。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填报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收规定且选择加速摊销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税前扣除的摊销口径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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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行“(五)新产品设计费等”:填报第24+25+26+27行金额。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等由辅助生产部门提供的,填报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给研发项目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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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行“(三)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填报纳税人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本行不参与加计扣除优惠金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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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行“(二)本年资本化金额”: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本年结转无形资产的金额,即当年已结束的资本化项目汇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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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行“特殊收入部分”:填报纳税人已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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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行与第49行存在逻辑关系。本行数值应与下一年度第49行数值相等。
表间关系
当表A000000“210-3”项目未填有入库编号时,第51行=表A107010第26行。
当表A000000“210-3”项目填有入库编号时,第51行=表A107010第27行。
第26行“(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当表A000000“210-3”项目未填有入库编号时,填报表A107012第51行金额。本行与第27行不可同时填报。
第27行“(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当表A000000“210-3” 项目填有入库编号时,填报表A107012第51行金额。本行与第26行不可同时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