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
实务中,建筑企业普遍存在一些共性税务风险,如企业所得税成本列支项目不准确、没有及时确认应税收入,签订的印花税应税合同未申报印花税,产生的施工扬尘没有申报环境保护税等。以下就建筑公司在税务检查中发生的典型性问题做详细阐述。
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不及时,扣除凭证不合规 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不及时的主要原因包括对税收政策不熟悉、未区分会计和税法的收入确认原则差异等。 例如:税务人员发现深圳甲公司有一笔建筑劳务收入,已申报缴纳增值税但未列入企业所得税收入。对此,财务人员称因建筑工程尚未全部完工,该笔建筑劳务收入仅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公司打算取得全部建筑劳务收入时,再进行相关涉税业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也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因此,建筑企业应根据完工进度,及时确定当期建筑劳务收入,避免滞后确认收入带来的税务风险。 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不及时的具体表现包括未及时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例如,某建筑集团公司在项目完工后,仅根据收款金额确认主营业务收入,而未按照施工项目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来确认收入。此外,建筑企业还容易漏报其他业务收入,如财政奖励、项目补贴以及手续费返还收入。 建筑企业税前扣除凭证不合规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发票内容不完整或不规范:例如,发票上未注明租赁商品名称、未备注工程名称与工程地址等。 2、取得虚开发票:建筑企业可能通过虚开发票来减少税负,但这会导致凭证不合规。 3、未能及时取得合法凭证:在工程周期长、雇佣合同工和临时工的情况下,部分支出未能及时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 对于该类不合规发票凭证,经税务机关提醒通知后,甲公司仍未进行补开、换开发票,也未能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对此,建筑企业在业务交易时须谨慎选择上游供货商或服务提供商,确保取得合规发票,保证货物流、发票流、资金流一致。 环境保护税:政策理解不清楚,污染认定不准确 例如:税务人员发现甲公司认为建筑施工过程中带来的扬尘污染和噪声污染并非应税大气污染物,因此近两年未及时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其中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财税〔2018〕117号明确,排放的扬尘、工业粉尘等颗粒物,除可以确定为烟尘、石棉尘、玻璃棉尘、炭黑尘的外,应按照一般性粉尘征收环境保护税。 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施工扬尘是指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属于大气污染物中的一般性粉尘,是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应税污染物,应按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印花税:应税合同忽略了电子合同 建筑企业一般规模较大,业务链复杂,签订建筑施工、工程采购、劳务分包等合同较多,加上纸质版合同管理难、效率低,越来越多建筑企业采用电子化的合同,容易忽略电子合同的印花税申报。 印花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印花税。建筑企业中最常见的建筑工程合同,属于印花税法规定的应税凭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也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签订的电子合同,应及时申报缴纳应税凭证对应的印花税。由于印花税征税范围较广、税目较多,纳税人需要事前准确掌握相关法规条例,避免出现税款滞纳风险。 建筑企业业务合作方多、涉税事项多、税务风险点多,建议及时开展“专项税务风险体检”,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从制度层面进行有效防范。有条件的企业,最好能够建立完善的税务风险管理体系,持续从源头上识别和控制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