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企业在享受该项政策优惠时,有哪些常见的问题呢?下面小编整理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九大误区。
九大误区
误区一
所有行业的企业均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纠正:负面清单行业除外。
负面清单行业包括: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以上述负面清单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误区二
亏损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纠正: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都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明确,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亏损企业而言,只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就能享受相应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会计核算健全;
(2)实行查账征收;
(3)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
(4)属于文件规定的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5)不属于负面清单行业。
亏损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后将加大亏损额,在以后年度弥补亏损时,将减少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享受到政策红利。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误区三
失败的研发活动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纠正:可以享受。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误区四
只有本企业研究人员的相关费用才可以加计扣除。
纠正: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费用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均可加计扣除。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外聘研发人员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误区五
企业研发人员只有工资薪金的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纠正:符合条件的人员人工费(工资薪金、五险一金等)均可加计扣除。
人员人工费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误区六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需要事先通过相关部门鉴定或立项
纠正: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无需事前通过科技部门鉴定。
企业研发项目立项,只需企业内部有决策权的部门,如董事会等作出决议即可,无需经过科技部门和税务部门进行立项备案。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的重点项目,根据政府部门立项管理的相关要求办理。委托研发和合作研发的合同,需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政策依据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
误区七
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的费用可全额加计扣除
纠正:按照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扣除基数。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税前扣除,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误区八
企业预缴时无法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纠正:可以享受。企业在预缴申报第2季度或6月份企业所得税、第3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可以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为使企业尽早享受到优惠,从2023年开始,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误区九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不能与加速折旧政策叠加享受
纠正:可以叠加享受。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因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叠加享受。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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