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持续优化完善,企业不断地加大研发费用的投入,以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虚列研发费用并加计扣除,是一种较为常见的以虚假申报进行偷税的手段。今天要讲的案例,是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引发的偷税案,定性偷税并处罚……
01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税稽罚告[2023]***号
***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KU70):
对你公司(地址:***)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经查,你公司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你公司2018年至2020年违规计提坏账准备和不合规的资产减值损失共计1,790,919.72元,其中2018年税前列支未经核定的准备金(坏账准备)61,256.50元、2019年税前列支未经核定的准备金(资产减值准备)1,726,163.22元、2020年税前列支未经核定的准备金(资产减值准备)3,500.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你公司2018年至2020年在帐簿上多列管理费用分别为18,163,332.75元、130,495.83元,共计18,293,828.58元;税前多列研发费用分别是27,762,551.18元、20,421,068.45元16,790,440.79元,合计64,974,060.42元(其中,你公司在不使用黄金的研发项目列支黄金涉及的金额分别为13,968,449.90元、13,884,916.19元、7,219,889,55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
(三)你公司2018年至2020年多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分别为24,105,531.21元、17,295,534.44元、13,982,747.90元,合计55,383,813.55元(其中,你公司对不使用黄金的研发项目填报黄金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涉及的金额分别为10,476,337.43元,10,413,612.14元、5,414,917.16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2018年度自报应纳税所得额11,932,988.07元,经上述调整后,共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70,092,671.64元,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983,247.02元,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7,523,167.91元;你公司2019年度自报应纳税所得额16,686,432.00元,经上述调整后,共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39,573,261.94元,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502,964.80元,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5,935,989.29元;你公司2020年度自报应纳税所得额2,161,578.24元,经上述调整后,共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30,776,688.69元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324,236.74元,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4,616,503.30元。
上述违法事实(二)(三)中,你公司2018年至2020年通过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多列管理费用、在不使用黄金的研发项目列支黄金原材料等)、对不使用黄金的研发项目填报黄金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是偷税,涉及税款分别为10,652,030.02元、3,664,338.62元、1,895,221.01元,合计16,211,589.65 元。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你公司2018年至2020年期间计提和冲销坏账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的凭证、附件及加计扣除备案资料、银行流水、纳税申报资料、询问笔录、发函协查资料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公司2018年度至2020年度少缴的企业所得税16,211,589.65元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8,105,794.83元。以上罚款8,105,794.83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8月21日
02
研发材料费用常见问题汇编
当今社会,企业的发展越来越依靠科技的进步和数字媒体的传播。数媒的发展的的确确推动了多行企业的发展,但是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
1.材料费占比过高
材料费在研发费中的占比是衡量一个企业研发费列支是否真实最重要的指标,如果研发费中材料费占比过高,很可能不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理由如下:
1)真实的研发材料领用在一般情况下都具备一定的上限,因为研发活动一般是小批量、少批次的试验,严格意义来讲研发领料的规模,和企业本身的生产、销售的规模是没有必然联系的,而主要是和研发内容、工艺流程、技术路线等因素相关;一个销售额100万的企业和一个销售额100亿的企业,对于同一个技术的研发,其发生的研发材料费一般不会差异很大。
2)大部分情况下,特定行业真实开展的研发活动,其研发工艺、研发流程、技术路线都具备一定的行业属性和特征,因此一个行业内不同企业的研发费,大部分情况下,只要研发活动达到一定规模,其材料费的占比都应该符合该行业的一般属性和特征,如果材料费占比偏离行业一般情况较多,那可能说明材料费的归集存在异常。
3)绝大部分行业的绝大部分企业,其研发活动都是以脑力劳动为主的活动,材料只是研发活动的媒介或者附属物,那自然研发费用的归集应该是人工费为主,而非材料费。
那么材料费在整个研发费中占比多少算高呢?不同行业、不同企业都有不同的情况,很难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但基于上述理由,如果材料费占比超过50%以上,则应该对材料费归集的合理性予以关注和分析。
2.材料费中各类材料领用结构比例失衡
研发过程中需要对不同材料进行有机组合,所以研发领料中各种不同类型的材料,实际上是有一定的比例结构特征的,如果比例结构失衡,那研发领料的真实性可能就会引起更多的质疑。
3.不同研发阶段的领料没有阶段性特征
研发领料在整个研发过程中,有着对应的各个阶段性特征,体现在研发领料的数量、类型、比例结构等指标上。如果不同的研发阶段,领料没有任何阶段特征,比如要么每个阶段都一样的领料、要么领料杂乱无序,那可能意味着研发领料是人为做出来的,而非实际发生的。
4.材料领用偏离研发工艺流程
研发立项书中设定的研发工艺流程,同样也决定了研发领料的数量、类型、比例结构等关键指标,不同的工艺流程和技术路线,也有着不同的领料特征。研发领料和研发活动开展的工艺流程不匹配,同样可能意味着研发领料是人为做出来的。
5.研发领料单存在异常
最常见的是研发领料单上的领料人员和复核人员和项目组成员不匹配,这样对于研发领料是否真实发生、研发人员是否实际参与研发项目,都可能会引来质疑。另外,研发领料单和公司ERP系统中的领料记录是否匹配,研发领料日期是否符合实际情况等,也需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