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什么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的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从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从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问题二: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财政部财税〔2015〕119号《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当企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主体
适用加计扣除的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2.不属于负面清单行业企业。
负面清单行业企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二)研发活动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企业采取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研发等形式开展研发活动的,其发生的研发费用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三)研发费用
研发费用具体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和其他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费用等六大类费用,其中其他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费用采取限额扣除的方式,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四)备案管理
研发费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完成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问题三: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违规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及面临何种处罚?
(一)企业不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主体条件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对适用主体做出了一定限制,未满足条件的企业适用加计扣除政策则违规。
案例: 宁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甬税稽三罚〔2022〕277号
多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逃避缴纳税款 2019年度,你单位注册登记为其他科技推广服务业,并在2020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190843.11元、2021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364991.21元。经检查,你单位主营升窗器批发零售,实际为批发零售业,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上述违法事实,造成少计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90843.11元,少计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64991.21元。
(二)活动内容不属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
1、虚构研发项目
企业采取自主研发形式开展研发活动所产生的研发费用可以适用加计扣除政策,因此某些企业可能会通过虚构研发项目的方式,将不属于研发项目的其他项目列为研发费用,则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行为从而面临行政处罚。
案例:**(无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锡税稽罚[2022]53号
你单位2018年研发费加计扣除项目中,“IT180A汽车板推广专案”等7个项目实际属于对原有材料的性能改善、提升等,而非新开发,不应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处罚结果:对你单位2018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造成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处50%罚款,为408702.04元。
对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处以所偷增值税683363.41元的50%的罚款,计341681.71元。
2、利用虚假交易虚开发票
企业采取委托形式开展研发活动产生的费用也可以加计扣除,因此有些公司会虚构与其他企业的委托研发合同,从而通过虚假交易虚开发票并利用虚开的发票完成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此行为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从而被行政处罚,此外其利用虚开发票行为会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 ***电力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税稽三罚〔2023〕 *** 号
2010年1月至2015年12月经营期间,你单位虚构经营业务活动,以支付开票费12%的方式,取得票面销货单位为***科技咨询有限公司虚开的***市增值税普通发票56份,价税合计630万元整。以上发票进入发票所在年度成本,并于税前扣除。其中分别在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将304000.00元、303000.00元、373000.00元、368000.00元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处罚结果:处以所偷企业所得税1849260.00元80%的罚款,计1479408.00元。
(三)非研发人员认定为研发人员
研发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研发人员既可以是本企业的员工,也可以是外聘研发人员(包括劳务派遣形式)。但需要注意的是,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财务人员及后勤人员等并非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不属于研发人员,相关人员的工资薪金、五险一金以及劳务费用等不能计入研发费进行加计扣除。
案例:宁波保税区***汽车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甬税稽三罚〔2022〕415号
2019至2021年经营期间,你公司通过列支与研发工作无关以及未完全参与研发工作的员工工资(未完全参与研发工作的员工指公司员工兼任研发部门及其他部门工作,本次稽查按照工时参与百分比计算调减研发费用)来虚报研发费用,多列成本,导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经检查,你企业2019年多申报了487756.67元研发费用;2020年多申报了751259.51元研发费用;2021年多申报了1515448.31元研发费用,三年合计2754464.49元,导致2019年、2020年多加计扣除75%的研发费用,2021年多加计扣除100%的研发费用,应调增你企业2019至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处罚结果:对你企业上述违法事实,处以所偷企业所得税611177.60元的50%的罚款,计305588.80元。
(四)非研发费用归集为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
只有研发费用才可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因此若企业将非研发费用计入研发费用内一同进行扣除,则违反了此项政策的要求。
案例:广东***食品调料有限公司 潮税稽罚[2023]8号
你公司在2019年至2021年期间在研发支出科目列支“冰淇淋”、“菠萝蜜”、“娃娃菜”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并申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其中:2019年列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595963.37元;2020年列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493731.59元;2021年列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146405.00元。你公司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已构成偷税。
处罚结果:少缴各项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05014.19元。
(五)备查资料缺失
留存备查资料是税务机关核查研发费加计扣除合规性的重要依据,因此真实、完备的备查资料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实践中有的企业因为仅关注研发层面的工作而忽视税务留存备查资料的准备,最终被认定为逃税从而被处罚的案例。
案例:***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吉市税三稽罚[2023]5号
你单位2019-2021年未将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决议文件、费用分配说明、研发支出辅助账等资料留存备查,将不符合规定的研发支出加计扣除存在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
处罚结果:处11,000元罚款。
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你单位2019-2021年未将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决议文件、费用分配说明、研发支出辅助账等资料留存备查,将不符合规定的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