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
建筑行业向来是税务稽查的重点行业之一,原因是建筑企业会计核算有一定的特殊性,与生产型企业相比有很大的区别,尤其是在成本核算和收入确认上与普通生产型企业有很大的不同,建筑企业的涉税风险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今天,我们一起来看看建筑企业常见的税务风险以及应对策略。
一、未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风险描述: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建筑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按照开票时间、收款时间和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孰先的原则确认。有部分建筑企业对政策理解不深,认为不收款就不确认增值税收入,由于业主资金困难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等原因,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确认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存在较大税收风险。 应对建议:建筑企业应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及时开具发票,若经双方约定推迟付款时间的,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按新的付款时间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开具发票申报纳税,避免带来税款滞纳风险。 二、取得预收款项未按规定预缴税款 风险描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三条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部分纳税人对政策理解不熟悉,存在对跨市跨省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未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或者收到预收款时未预缴税款的情形。 应对建议:建筑企业应准确把握政策规定,及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或机构所在地预缴税款,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跨市跨省项目,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但同一地级市内的项目,不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直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 三、建筑劳务收入确认不及时 风险描述: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部分建筑企业由于对会计和税法的收入确认原则差异不清楚,导致企业在取得建筑劳务收入时未及时确认收入,容易产生税款滞纳风险。 应对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对企业确认劳务收入的确认方法、前提条件、时间点做出了明确规定。建筑企业应精准掌握规定内容,根据完工进度,及时确定当期建筑劳务收入,避免产生税款滞纳的风险。 四、缺失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 风险描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同时,该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由于建筑企业普遍存在建设工期周期较长、通常会大量雇佣合同工和临时工的特点,而对一些零散的人工费用、分包费用未能及时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但同时又将相应的支出违规进行税前扣除,就容易产生涉税风险。 应对建议: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直接决定了成本费用支出。企业在发生交易时需督促上游供货商或服务提供商及时开具合法合规的发票。对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须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五、承租建筑施工设备未区分是建筑服务还是经营租赁 风险描述: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未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经营租赁”缴纳增值税,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发票。建筑企业承租建筑设备时,若出租方配备了操作人员的,应取得税率为9%的增值税发票。 应对建议:建筑企业在承租建筑施工设备时,应注意合同条款上是否明确出租方配备操作人员,如果出租方配备操作人员的,应取得建筑服务发票,否则应取得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发票。 六、简易计税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 风险描述: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可以就不同的项目,分别依法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实务中,未区分清楚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项目的购进的货物、劳务和服务,可能存在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劳务和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进项的情形,税收风险较大。 应对建议:加强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台账管理,对于简易计税项目,应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已抵扣进项的须进行转出,防范涉税风险。 七、兼营与混合销售未分别核算 风险描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建筑安装服务,适用9%的税率,简易计税为3%(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设备销售,税率为13%;勘察设计、咨询,税率为6%。如果未分别核算并分别开具发票的,按规定要从高适用税率。因此,要特别管控兼营与混合销售划分不清的风险。混合销售的本质是一项纳税行为,混合销售税务处理原则是按企业的主营项目的性质划分增值税税目,如建筑工程使用购入的材料,结算时工程款按混合销售处理,应全部按建筑服务计算增值税;而兼营行为的本质是多项应税行为,兼营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否则要从高适用税率。若税率适用错误,容易产生税收风险。 应对建议:建筑企业应正确理解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定义,防范税收风险。 八、跨省项目人员未办理全员全额扣缴 风险描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二条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未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将对该项目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对建议:建筑企业应就自身的跨省异地施工项目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九、合同金额与结算金额不一致 例如丙公司是一家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1月20日,丙公司承建B房地产公司的绿化工程项目,并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1100万元。丙公司在纳税申报期按照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3300元。因绿化面积发生较大变更,施工成本加大,丙公司于2023年7月3日与B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将原合同金额调整为1200万元。2023年9月20日,双方办理竣工结算,丙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部门发现,丙公司在修改合同金额后,未按照规定补缴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规定,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本案例中,丙公司财务人员虽然按期申报并缴纳了印花税,却因疏忽未对补充合同后合同金额增加部分补缴印花税,从而产生涉税风险。丙公司应当在原合同金额调整时,按照规定就合同金额增加的100万元部分补缴印花税。笔者提醒,在合同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果应税合同所列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企业应当注意交易双方是否对应税合同进行了变更,若已变更,应当就增加或减少的合同金额部分补缴税款或申请退税。 十、福利性设备、设施相关的折旧费用及其他福利费用未计入职工福利费的风险 建筑企业一般都会有职工食堂,其属于福利性设施,相关折旧费用应计入职工福利费项目,但由于食堂一般没有单独的入账价值,难以准确确认食堂当期折旧费用。 因此,企业往往忽视此问题,未将食堂费用调整到到福利费项目中。同时对员工的一些福利性支出,如伙食补贴、给员工报销的汽油费补贴等未计入福利费按税收限额进行计算。 应对建议: 根据财税[2009]3号规定,应采用合理办法确定职工食堂的账面价值,并将每年食堂发生的折旧费用计入职工福利费按比例税前扣除。 同时对员工的福利性支出应准确进行归集,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货币性或非货币性的福利,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归集,所得税前按照工资总额的14%限额扣除,降低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