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财税业务篇之一甲供工程的涉税处理及税务稽查应对策略
发布时间:2025-02-11 11:27:29

导读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甲供工程没有金额、比例限制的要求,通俗的说发包方提供一包螺丝都算甲供工程。

在“甲供工程”业务的税务稽查实践中,税务稽查机关主要稽查以下两个重点:一是假的“甲供材”业务的稽查;二是“甲供工程”中的发包方重复扣除“甲供材料”成本少缴纳税的稽查。


01

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


一、甲供材的核算方式

甲供材的核算方式有两种:总额法净额法

总额法是指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抵减部分工程款。开票时,建筑企业按包含甲供材的工程造价全额开票。

例:2024年5月,甲乙双方约定工程款不含税价100万元(不含税价,下同),其中甲供材40万元,发包方甲方甲供材用于抵顶。乙方采用一般计税。

1.甲方销售钢材给乙公司,双方账务处理:

(1)发包方(甲方)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45.2(顶抵工程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2

(2)施工单位(乙方)

借:原材料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2

贷:应收帐款45.2

2.施工单位将钢材用于工程时,乙方账务处理:

借:合同履约成本——合同成本—直接材料费40

贷:原材料40

3.结算工程款时,双方账务处理:

(1)甲方

借:开发成本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

贷:应付账款——乙公司   109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63.8

贷:银行存款63.8

(2)乙方

借:应收账款109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

借:银行存款63.8

贷:应收账款63.8

另一种核算方式是净额法,净额法下甲供材与工程款无关,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工程款另外支付。

例:设甲乙双方约定工程款60万元,甲供材40万元,工程价款不包含甲供材。乙方采用一般计税。

1.甲方不确认钢材收入,乙方不做采购钢材的账务处理。

2.将钢材用于工程时,双方账务处理:

甲方:

借: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40

贷:原材料40

乙方不做账务处理

3.结算工程款时,双方账务处理:

(1)甲方

借:开发成本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4

贷:应付账款65.4

(2)乙方假设选择一般计税

借:应收账款65.4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4

甲供材业务建议分别就甲供材和施工工程进行采购和招标,防范甲供材重复列支造成少缴税款的风险。

二、甲供材的增值税处理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6〕36号附件2)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备查资料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02

甲供材业务税务稽查应对策略


为了规避“甲供工程”业务中存在的税务稽查风险,建筑企业应规范合同签订、发票开具和账务处理。发包方主要在工程概算和发招标文件环节上进行应对防范。

一、“甲供工程”业务规避税务稽查的合同策略

在合同策略上,应明确“甲供材”在合同价里的处理方式、选择的计税方法,并对“甲供材”金额是否含在合同价里进行详细规定。

(一)“甲供材”金额是否含在合同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基于此规定,在实践中存在两种“甲供材”的合同签订方法:

一是建筑合同中“合同价款”条款中的合同价中不含有“甲供材”的金额;

二是建筑合同中“合同价款”条款中的合同价中含有“甲供材”金额:发包方将“甲供材”部分在招投标时剔除出去,直接将不含“甲供材”的工程对外进行招标,发包方在与施工企业签订建筑合同时,以不含有“甲供材”金额签订建筑合同。

综上所述,第一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在签订合同时,以不含有“甲供材”金额签订建筑合同;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在签订合同时,以含有“甲供材”金额签订建筑合同。

(二)减少印花税计税基数的合同价款条款签订策略

印花税额计算以合同约定金额为依据,即如果合同中单独约定了增值税,则应以不含税金额为纳税依据,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增值税,则以含税金额为纳税依据;如应税合同为非固定金额合同,应先定额贴花,后以实际发生金额计算印花税,增值税是否纳入计税金额,应以合同条款是否明确增值税而定。 

因此,“甲供材”合同的合同价款条款的签订规范格式范本为:合同价为×××元(含增值税),其中不含增值税合同额为×××元,增值税金额为×××元。这样签订合同价的好处是,可以减少印花税金额。

“甲供材”业务规避税务稽查风险的两种合同签订策略

1、第一种“甲供材”招投标的涉税分析及合同签订策略

第一种“甲供材”招投标是指建筑合同中“合同价款”条款中的合同价中不含有“甲供材”金额,其涉税分析及合同签订技巧如下。

(1)建筑合同中“合同价款”条款中的合同价中不含有“甲供材”金额的涉税分析:符合“甲供材”销售额的差额法,即建筑企业向甲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中不含有“甲供材”金额,“甲供材”金额没有计入建筑企业的销售额或产值中。

如果发包方将“甲供材”部分在招投标时剔除出去,直接将不含“甲供材”的工程对外进行招标,则发包方在与施工企业签订建筑合同时,按合同中“合同价款”不含有“甲供材”金额的签订合同。

(2)建筑合同中“合同价款”条款中的不含“甲供材”金额的合同签订策略

第一步:在建筑企业与甲方签订建筑合同(后面简称“合同”)中的“合同价条款”中约定:×××元(含增值税,且不含“甲供材”金额。)

第二步:在合同中的“材料和设备条款”中约定:甲方提供乙方在工程施工中所用的材料和设备详见附件:材料和设备清单。

第三步:在合同中的“发票开具”条款中约定: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建筑企业按照扣除甲供材部分后的工程结算金额向甲方开具3%增值税发票。

2、第二种“甲供材”招投标节税的合同签订策略:差额法签订合同的四步法

第一步:在合同中的“合同价条款”中约定:×××元(含增值税,且含“甲供材”金额,具体的金额以建筑企业领用“甲供材”后,甲乙双方结算金额为准),其中不含增值税合同金额为×××元,增值税金额为×××元。

第二步:在合同中的“工程结算和支付条款”中约定:甲供材部分不计入乙方工程结算价中,甲方按照扣除甲供材部分后的工程结算金额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第三步:在合同中的“发票开具条款”中约定: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建筑企业按照扣除甲供材部分后的工程结算金额向甲方开具3%增值税发票。

第四步:在合同中的“材料和设备条款”中约定:甲方提供乙方在工程施工中所用材料和设备详见附件:材料和设备清单。

二、“甲供工程”业务规避税务稽查的账务策略

无论是第一种“甲供材”招投标还是第二种“甲供材”招投标,“甲供材”的会计核算都是一样的,且遵循“甲供材”的成本在甲方入账,不在乙方入账的原则。具体如下:

(一)甲方的会计核算

第一步,当甲方采购“甲供材”时的会计核算: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

第二步,当甲方将未认证的购买“甲供材”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时的会计核算: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

第三步,甲方将“甲供材”发送给施工企业领用或工地项目部时的会计核算:

借:在建工程(工业企业)/开发成本(房地产企业)

贷:原材料

(二)乙方(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

通过以上合同策略分析可知,在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中,必须按照差额法签订“甲供材”合同。在差额法下,由于“甲供材”在甲方入账进成本,不计入建筑企业的产值或销售额。因此,施工企业收到甲方发送的“甲供材”,只做领料的相关登记手续备查,不进行账务处理。

三、在编工程概算和发招标文件环节的风险防范策略

(一)“甲供工程”简易计税方法的风险防范策略

1、在编“甲供工程”的工程概算时,按照(含增值税的人工费+含增值税的材料费+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1+3%)进行工程造价。

2、在发布的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甲供工程”的计税方法是简易计税方法。

(二)“甲供工程”一般计税方法的风险防范策略

1、在编“甲供工程”的工程概算时,按照(不含增值税的人工费+不含增值税的材料费+不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不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1+9%)进行工程造价。

2、在发布的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甲供工程”的计税方法是一般计税方法。